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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请销假制度

日期:2013-09-02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便于学院及时了解学生动态,特制定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请销假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擅自离校,如需离校,必须履行学院请销假制度。请销假事宜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必须如实填写《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请销假申请表》,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备案。
第二条 填写《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请销假申请表》时,务必在申请原因中注明请假事由和时长,并按照申请程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者,在征得导师同意、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审批的基础上,报请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生效。
细 则
第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开学前两天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事先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遇节假日离校者须向学院请假,并按规定时间及时返校。
第六条 请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销假时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第七条 确因培养工作需要需离校者,必须在说明事由的前提下,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校。
第八条 在校期间由于特殊原因中断学习者,须征得导师同意的情况下,报请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审批,获批后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校。
第九条 研究生须在请假时效范围内到研究生秘书处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者,可根据情况用电报、电话或书信续假,需征询导师、班主任意见后,经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同意方可,学生返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十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所产生的教育培养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擅自离校者;
2.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
3.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为准而未到校者;
4.后补请假手续者。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工作组所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及请销假申请表

                                                                               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工作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