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兰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博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专门人才。
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资格的单位(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统称“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各培养单位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负责制定和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二章 选拔方式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根据选拔方式分为以下类型:
(一)经普通招考录取的博士生;
(二)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直博生;
(三)在校优秀硕士生经考核录取的硕博连读生。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根据选拔方式分为以下类型:
(一)经普通招考录取的硕士生;
(二)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4年,直博生基本学制5年。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以其入学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增加1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增加3年。女性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生育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增加1年。研究生学习年限超出基本学制者,以每半年为期延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形式之一结束学业。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负责,也可实行导师负责与导师小组共同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施行导师小组指导的培养单位,其导师小组构成一般由包含导师在内的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3位专家组成。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副高级)或博士学位。
第十条导师或导师组成员应遵守兰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和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或职权:
(一)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指导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
(三)参与制定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并帮助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四)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专业基础,拓展学术视野;
(五)定期召开组会,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有效地完成课程学习任务,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帮助研究生达到其申请学位所需的课程、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
(六)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
(七)做好因材施教,注重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八)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的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毕业)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九)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研究生提出分流选择建议;
(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加强联合培养。
第十一条导师和研究生基于双向选择建立指导和被指导关系,最迟应于研究生开题前完成双向选择。导师信息应及时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导师小组成员由研究生导师确定,须在规定时间内经培养单位审核录入管理系统。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尚未确定导师前,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履行学业指导和业务审核职责。
第十二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导师变更程序按《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因转导师,可以申请变更导师指导小组成员,除此之外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应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明确培养目标,创新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与必修环节,落实学院和导师对研究生培养的主体职责,强化培养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充分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制定,充分体现硕博贯通式培养的要求。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应当包括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制及学习年限、培养方向、培养方式、课程教学要求、必修环节、基本学分要求、学位论文、毕业和学位授予等。
第十六条培养方案应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由各培养单位分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相应一级学科主责单位审核,最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在相应年级研究生入学前发布。
第十七条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或学制、专业方向调整时,应先完成相应培养方案在研究生院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中培养基本要求、基本学习年限、学分要求等关键要素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课程设置及其属性等信息如确需调整,由各培养单位提出修改申请,经分委会审核后将完整培养方案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当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相应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和研究工作计划。个人培养计划是对研究生进行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制定完成。导师和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情况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的,研究生应根据学校的时间安排在管理系统中提前申请变更,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按照转博当年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其硕士阶段的课程成绩全部带入博士阶段。
第二十三条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课程设置及其考核,按照相应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
第二十四条各培养单位应参考《学术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为研究生开设高质量的课程,鼓励研究生自主学习、按需学习。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的课程由公共课和专业课组成。公共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等课程为公共必修课,研究生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课程。研究生的公共课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开设。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面向全校开设各类公共选修课,促进学科交叉,加强课程共享,拓展研究生知识结构。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的专业课应当以各学科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标准为依据设置,课程内容应当覆盖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应当体现不同培养层次的连续性。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因欠缺所在学科本科或硕士层次专业基础知识,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课程。研究生补修课程给予成绩认定,不计学分。
第二十八条鼓励研究生根据个人发展选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任选课程给予成绩认定,不计学分。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由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科研训练与劳动实践、预答辩等环节构成。
第三十条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必修环节设置和学分要求按照当年发布的培养方案执行;课程教学的详细要求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考试
第三十一条资格考试是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必修环节,旨在对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的专业基础、培养潜力和学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后续学业提出意见和要求。公开招考博士生是否参加资格考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考试要求最晚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完成,不计学分。资格考试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开题。逾期未参加资格考试,成绩按不合格评定。
第三十三条资格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面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二)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知识储备;
(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所需的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培养潜力;
(四)开展学术交流的语言水平。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资格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分委会主席主持资格考试。分委会负责遴选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参与考核工作。学校鼓励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考核工作。分委会在考核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资格考试办法;
(二)组织资格考试笔试的命题;
(三)审核资格考试的结果;
(四)对本单位资格考试中出现的疑义做解释,对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各培养单位应选聘专人做好考试过程和成绩记录。如采用面试形式,记录人应就专家提出的问题、研究生回答(解答)问题的情况做详细记录,字迹要清晰。
第三十六条分委会应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试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作出评定,并综合博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行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同时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资格考试登记表》,登记表由分委会主席审核后签名。
第三十七条首次参加资格考试评定成绩为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允许至少在间隔3个月后申请再次参加资格考试,第二次仍不合格者,进行分流选择。
(一)尚具备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经学生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转为硕士生后的专业应为同一培养单位内与其博士相同或相近的硕士专业,年级与博士入学年级保持一致。培养方案按照相应专业的硕士培养方案执行。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硕士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时间起点从博士入学算起。分流的博士生,达到创新性成果要求,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二)不具备硕士培养条件或本人不愿意分流的,做退学处理。退学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评分准则、考试结果使用等重要信息应向师生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兰州大学研究生资格考试登记表》由各培养单位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各培养单位应做好资格考试试题、答卷、记录、成绩和评语等材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七章 开题报告
第四十条开题报告是所有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提出研究计划的必修环节。所有研究生均须参加开题并通过考核。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要求最晚在第三学期结束完成。考核通过者获得1学分。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和预期成果;
(七)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应以答辩形式公开进行,研究生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由培养单位召集至少3名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开题报告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记为不合格:
(一)论文选题不当,不符合本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或预期研究目标过高、过低的;
(二)已阅读的参考文献数量不足或已进行的科研准备工作量不充分的;
(三)研究计划缺乏严密性或可操作性,安排不周的。
第四十五条因故不能参加开题的研究生,应于开题前提出延迟参加开题的申请,获得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次开题。未经批准不按要求参加开题的研究生,当次开题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必须重新开题。开题报告通过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研究生开题报告由各培养单位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八章 中期考核
第四十七条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和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中期考核,考核通过者获得1学分。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中期考核最晚于入学后第四学期完成(学制2年的研究生最晚于第二学期完成)。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分委会主席主持中期考核。分委会应遴选不少于5名教师参与考核工作,人员遴选应具有代表性。分委会在考核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二)审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
(三)对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出现的疑义作出解释,对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
(一)培养单位结合日常表现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学术规范遵守情况进行考评;
(二)培养单位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必修环节完成情况,督促研究生对照培养方案完成学分要求;
(三)培养单位组织汇报答辩,分委会遴选出的专家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对其学业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其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相关科研、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就其学位论文的后续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中期考核的成绩按合格、不合格给予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记为不合格:
(一)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二)开题未通过或开题后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
(三)逾期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第五十二条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允许至少在间隔3个月后再次参加中期考核,仍不合格者,进行分流选择。
(一)尚具备硕士培养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转为硕士生后的专业应为同一培养单位内与其博士相同或相近的硕士专业,年级与博士入学年级保持一致。培养方案按照相应专业的硕士培养方案执行。转为硕士生后,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硕士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时间起点从博士入学算起。分流的博士生,达到创新性成果要求,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二)本人不愿分流的博士研究生或不具备硕士培养条件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给予退学处理。退学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中期考核组织工作,安排专人对中期考核过程进行记录。中期考核的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评分准则、考核结果使用等重要信息应向师生提前公布。
第五十四条中期考核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将《兰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其他材料由各培养单位做好存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 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
第五十五条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
第五十六条学术研讨(seminar)是导师或导师组对研究生进行日常培养的重要形式,应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学术研讨由导师或导师指定的人员主持,每1-2周举办一次。每个研究生每学期参加学术研讨的次数不得少于8次。
第五十七条学术研讨的内容应结合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紧密围绕学科或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最新进展、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等展开。学术研讨形式可以采用专人报告或集中讨论等方式。学术研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达到考核要求者获得1学分。
第五十八条学术交流是研究生开阔学术视野、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提高培养质量的有效方式。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该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深入广泛的学术交流。学术交流的形式包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或研究生学术年会等。学术交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达到考核要求者获得1学分。
第十章 教学科研训练与劳动实践
第五十九条教学科研训练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各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教学科研训练,要求研究生进行前沿性、探索性科研工作,或者进行系统完整的助教训练。以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教学训练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教学科研训练的形式可以是参与导师课题、导师指导下的独立研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系统担任某一门本科生课程助教等。教学科研训练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研究生在同一培养阶段应提交至少1篇高质量的教学科研训练报告。教学科研训练报告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获得1学分,教学科研训练报告归入个人档案。
第六十条劳动实践旨在丰富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经历,培养研究生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的能力。各培养单位应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形式包括社会实践、医疗实践、社会调查、创新创业、科技开发和服务等,劳动实践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研究生在同一培养阶段应提交至少1篇高质量的劳动实践报告。劳动实践报告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获得1学分。劳动实践报告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章 预答辩
第六十一条预答辩是全体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不计学分,旨在帮助研究生发现学位论文中的问题,为其修改论文提供意见和建议,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六十二条研究生的预答辩应在培养单位公开进行,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对论文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创新性进行评议,学校鼓励邀请校外专家担任预答辩专家。预答辩的具体完成时间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第六十三条预答辩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预答辩通过后方可参加正式学位答辩。
第六十四条预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作出实质性的调整和改进,直至预答辩通过方可参加正式学位答辩。
第十二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达到创新性成果要求,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六条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按照各学科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创新性成果要求,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允许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八条研究生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但达到培养单位毕业条件的,可以向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单独撰写毕业论文。导师和培养单位如同意,须参照学位论文要求组织毕业论文查重、评阅和答辩,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毕业论文书写规范及格式与学位论文要求一致;毕业论文查重、送审、评阅、答辩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可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组织,也可以单独组织。申请毕业答辩的研究生需填写毕业论文答辩材料,答辩材料归入档案。
第七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的组织工作,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毕业工作实施细则。细则应包含适用对象、毕业条件、毕业论文书写规范及格式、毕业论文查重规则、评阅办法、答辩组织等。
第七十一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各培养单位实施细则完成全部工作后,将审核通过的毕业名册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各培养单位依据本规定的体例和相关章节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细则经分委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实施细则在研究生入校时向师生公布并作为研究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级学术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
附件1
兰州大学研究生资格考试登记表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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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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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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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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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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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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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组成员 |
小组成员 |
姓 名 |
职 称 |
所属学科(类别) |
工作单位 |
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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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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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姓名、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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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安排(考试形式、时间、地点等) 考试形式(可填写笔试、口试、面试、实验操作等形式): 时间: 地点: |
资格考试记录(包括考试题目、考试过程及解答情况,笔试须附答卷): (可另加附页)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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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结果 |
考核小组评语(根据博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行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成绩:□合格 □不合格 决议(在相应的括号中打√): ①考试合格,继续学习,可申请学位论文开题。 ( ) ②首次考试不合格,进行重考。 ( ) ③考试不合格,分流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 ) ④考试不合格,退学处理。 ( )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考核小组审核,同意该生考核结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兰州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登记表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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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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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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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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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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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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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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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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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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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题 报 告 内 容 |
选题来源 |
□纵向课题□横向课题□自选 □其他 |
(一)立题依据(包括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附主要的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可行性研究、计划进度、预期的研究进展) (三)课题的创新性、实践性 (四)研究基础(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和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
考核小组成员 |
[1]小组成员 |
[2]姓 名 |
[3]职 称 |
[4]所属学科(类别) |
[5]工作单位 |
[6]组 长 |
[7] |
[8] |
[9] |
[10] |
[11]组 员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考核结果 |
[20]□合格 □不合格 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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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兰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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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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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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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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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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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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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培养环节完成情况、科研进展(专业实践情况)、论文撰写情况的自我评定(300字内) |
导师意见 |
对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综合评定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
考核小组成员 |
小组成员 |
姓 名 |
职 称 |
所属学科(类别) |
工作单位 |
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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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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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表现及日常操行考核 |
主管书记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课程学习 情况审核 |
总学分(应修 学分),已完成学分。 |
必修环节完成情况审核 |
必修环节名称 |
学分 |
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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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考核结果 |
考核小组评语(根据研究生的道德品行表现、课程学习、科研进展情况、专业实践情况、论文撰写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成绩:□合格 □不合格 决议(在相应的括号中打√): ①考试合格,继续学习,可继续培养。 ( ) ②首次考试不合格,进行重考。 ( ) ③考试不合格,分流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 ) ④考试不合格,退学处理。 ( )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考核小组审核,同意该生考核结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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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兰州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教学科研训练报告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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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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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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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层次+ |
|
专 业 |
|
指导教师 |
|
报告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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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科研训练报告内容 |
对在学期间教学科研训练系统的梳理和总结 |
导师意见 |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考核结果 |
[21]□合格 □不合格 主管研究生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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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兰州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劳动实践报告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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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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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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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层次+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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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
报告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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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报告内容 |
劳动实践形式 |
□医疗实践 □社会实践 □社会调查 □创新创业 □科技开发和服务 □其他 |
对在学期间劳动实践系统的梳理和总结 |
导师意见 |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考核结果 |
[22]□合格 □不合格 主管研究生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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