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 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奖助体系 > 正文

兰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评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3-12-01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立德树人方针,完善研究生荣誉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兰州大学章程》和《兰州大学研究生评优管理办法》(校研〔20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评优分为个人评优和集体评优。

个人评优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毕业研究生,研究生先进个人。个人评优的参评范围为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全体在籍研究生(硕博连读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可参评)。参评学年有违纪行为,拖欠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不得参评。

集体评优包括研究生优秀班级、研究生文明宿舍,研究生先进集体。集体评优的参评范围为在学校登记备案的校内研究生宿舍、班级和其他集体组织。研究生新生组成的各类集体不参评。

第二条 研究生评优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研究生评优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研工组负责指导开展研究生评优的推荐、初评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个人和集体评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规守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3.品行高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上一学年思政课成绩为合格以上。

5.热爱生活,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劳动实践,完成一项研究生“三助一辅”的工作。

6.在校期间已获得过相同奖项的不能重复参评;本学年度各类奖项可以兼评。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品行高尚,在研究生中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学风优良,学习成绩优秀或取得了一定的科研创新成果,硕士二年级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硕士三年级和博士年级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担任研究生干部满一年;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能力强;工作主动积极,以身作则,踏实肯干,获得师生的广泛认可;参评学年无挂科。

研究生干部参评范围:各班党支部支委、团支部支委、班长、班委;学院团委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部门负责人;兼职辅导员、思政助理。班级和团学组织在各自序列参与评选。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应具备优秀研究生的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品学兼优,科学研究与创新实践表现优异,有良好的示范引领效应。

第七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课程学习成绩优秀,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意识;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校级表彰奖励范围:兰州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范围由研工组认定。

第八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思想引领、创新实践、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公益志愿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成绩;参评学年无挂科。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班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班风优良,学风浓厚,班集体同学按照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班集体富有凝聚力,同学之间互助友爱、团结和谐;班集体积极参加文体和实践活动。

第十条 研究生文明宿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积极配合学校研究生公寓教育管理,宿舍环境安全、文明、卫生;舍风优良,宿舍成员团结和谐,科研和创新实践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风引领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个人和集体评选名额和程序。

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由研工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分配至各班级、团学组织,经个人申报,在班主任、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由班级、团学组织进行推荐。

优秀研究生干部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经个人申报,由研工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优秀研究生标兵应从优秀研究生中产生,是递进关系。

优秀研究生标兵不占优秀研究生名额。优秀研究生标兵由研工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研究生文明宿舍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经宿舍成员集体申报,由研工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优秀研究生班级由研工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名额推荐,学校根据全校情况进行评审确定优秀研究生班级。

研究生先进个人、研究生先进集体为研究生评优的单项荣誉,不固定名额,由研工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学校评审确定。

其他各类研究生荣誉可以兼评。

研究生评优结果经学院初评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评优奖励。

学校对个人荣誉获得者,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记入个人档案;对集体荣誉获得者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一定的学习生活用品或集体活动经费,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评优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如已经获得相关荣誉,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并追回已发奖励。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数学与统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