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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暂行规定(校人字〔2005〕7号)

日期:2013-05-03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职工退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的特点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均应在到龄当月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即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不需本人申请,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在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
二、根据国发〔198314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和甘肃省甘人事〔199340号文件有关高级专家退休的规定精神,我校下列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在征得本人同意并经组织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一)在我校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报批,可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二)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教授或全国教学名师,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三)未满60周岁的女高职人员,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0周岁;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
学校审批延长退休年龄,一次只批准延长一年以内。
三、退休审批和办理程序
(一)每年六月、十二月由人事部门负责将下一个半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按月列出名单,通知到所在单位。
(二)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学校的退休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向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本单位的具体意见。
(三)经学校研究后,同意延长退休年龄的高职人员,须按规定填报《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已经确定退休的教职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所在单位应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学校在职工到龄当月,正式发文安排其退休。
四、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可结合本规定制定退休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五、学校资深教授的退休工作按聘任文件执行。今后学校不再聘任资深教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学校有关退休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